当前位置: 首页 > 云上金顶 > 典型案例
涉环保典型案例--刑事、行政
涉环保典型案例--刑事、行政
  发布时间:2023-06-13 12:52:43 打印 字号: | |

涉旅(环保)典型案例


案例1: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小心踩入“圈套”

——张某某“供奉佛像”诈骗案

——李某某“虚构门票返现金”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借在峨眉山行愿文化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峨眉山金顶供奉佛像的游客资料之便,抄录了部分游客的资料,又以实名登记为杨某某的微信,将账号改为emsfjxh、昵称改为峨眉山佛教协会、头像改为峨眉山金顶十方普贤像。经过周密准备后,使用账号emsfjxh的微信与部分游客微信联系,冒充峨眉山印法法师,以游客在峨眉山金顶华藏寺供奉的佛像需要续费为由,三次共骗取窦某某人民币18000元,两次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9000元,两次共骗取金某某人民币30000元,一次骗取郑某某人民币21000元。

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建立微信刷单群,招揽刷手入群,虚构在淘宝网峨眉山市门票销售店铺购买峨眉山景区门票返还现金的事实,在被害人王某、武某某、陶某某、李某某以180元每张的价格购买峨眉山景区门票将排票截图发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通过截图获取取票验证码,并将验证码销售给姜某,以此方式诈骗王某等四人4780元。诉讼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亲朋代为退还违法所得4780元,并主动缴纳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1.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窦某某等四名被害人78000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峨眉山是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5A级景区,每年游客量几十万次,上述两个典型案例,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打着景区、佛教协会的旗号,冒充工作人员,通过欺骗游客、群众购买门票,续费佛缘、佛像等方式,诈骗游客、群众钱财。再次提醒广大游客、群众不要轻信网络陌生人,经核实后再转账,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上述两案打击了犯罪行为,震慑了不法分子,提醒了广大游客保护好财产安全,为本市的旅游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2:环资保护重于山 诉前禁止防污染

——某商贸公司环境侵权案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等,因将砂石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未经沉淀池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茅杆河而受到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但该公司始终未能有效整改。2022年6月2日,申请人龙池镇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责令禁止该商贸公司在水污染治理设施整改前将砂石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茅杆河。

【裁判结果】

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经现场勘查和依法询问,发现该商贸公司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得到有效整改,一旦恢复生产即具有将有害废水排入茅杆河进而破坏生态环境的现实风险,如不及时制止将对茅杆河流域生态环境和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符合作出禁止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该公司不得将砂石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茅杆河,并告知如违反禁止令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提出了新要求,预防性救济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占据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当侵害正在进行中或者损害尚未最终发生时,即应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以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3:创新探索“以劳代偿” 让非法捕猎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峨眉山市农民王某某在自家鸡舍内发现一只野生动物,遂将其捕捉、杀害、食用,并把该动物两只翅膀挂在家中墙壁上,经认定,王某某非法捕杀的动物为黑颈鹤,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黑颈鹤按最少来源进行价值评估为人民币八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中,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但其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我院经走访,征求了王某某本人、村民委员会及公诉机关和我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决定对其采取“劳务代偿”的生态损害赔偿方式,由王某某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负责巡山护林任务,折抵生态修复赔偿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我院于2021年11月29日判决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王某某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赔偿生态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八万元。赔偿生态资源损害修复费用,王某某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履行。

【典型意义】

峨眉山作为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5A景区,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但峨眉山的生态系统也非常脆弱。峨眉山市法院一方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同时也重视环境修复工作。秉承环境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让捕猎人变成护林人。这是我市首例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资源损害修复的案件,丰富了损害修复和赔偿的履行方式,有利于违法行为的纠正,也充分现了法律的尺度和司法的温度。

 

案例4:创新措施协力合作 妥善处置重大环境污染案件

——眉山市某清淤工程公司、熊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眉山某清淤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某、戴某某明知徐某某没有铝灰资质,以75元每吨的价格将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大量铝灰交徐某某处理。同年11月,徐某某雇请余某某、李某某将铝灰运回峨眉山市,堆放在李某某的料场,由二人处理。附近居民经常闻到异味,向峨眉山市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在李某某料场查获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77.5吨。因眉山某清淤工程公司、熊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及熊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我院提起公,并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因本案污染物具有较强无机氟化物浸出的毒性,对土壤、地下水以及附近居民有较大的现实危害性。我院受理后立即联系环保部门,走访现场、召开庭前会议(环保部门以证人身份参加了庭前会议),并与环保部门共同迅速制定了污染物处置方案。在公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将堆放的污染移走并依法处理。环保部门验收后,我院责令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十万元;各被告人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二年至三年不等;责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省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典型意义】

本案的污染物有较大的危害性,应立即处置。但处置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我院受案后,迅速联系环保部门、公诉机关,沟通协调处理固体废弃物的方案,形成合力。并创新举措,邀请环保部门以证人身份参与案件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形成了污染物高效处理方案,被告单位、被告人会后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公诉机关的监督下,迅速落实了处理方案,妥善处理了此次环境破坏案件。

 

案例5:重拳惩治乱占土地、景区违建乱象

——谢某某、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先后与峨眉山市黄湾镇黑水村3组、4组、8组及桅杆村1组、2组、6组、7组共计53户村民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垫资联建协议,由村民办理建房手续,提供建房用地,谢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联系承建商冯某某、李某、刘某某修建房屋及公共设施。因村民无力支付工程款,自愿将联建的房屋中占总面积50%的房屋和土地抵偿给谢某某、张某某,以折抵房款,谢某某、张某某将抵偿的房屋对外出售。二人共建52栋房屋,所涉农户批准修建的房屋面积为7244.25m2 (10.8664亩),修建的公共设施均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2019年6月27日,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在峨眉山市黄湾镇黑水村3、4、8组和桅杆村1、2、5、6、7、8组共修建房屋52栋,扣除2012年前原有房屋占地面积后,房屋占地面积为11780m2(17.6699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1317m2(1.9755亩),一般林地面积为5817m2(8.7255亩),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为4646m2(6.9690亩);扣除2012年前原有公共设施占地面积后,公共设施占用面积为11950m2(17.9249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141m2(0.2115亩),一般林地面积为8185m2(12.2774亩),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为3624m2(5.4360亩)。

谢某某、张某某修建的52栋房屋在扣除了2012年前原占地面积及批准用地、建设用地后,超批准占用一般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约3218.75m2(4.8281亩);公共设施在扣除了2012年前原占地面积及建设用地后,占用一般林地8185m2(12.2774亩)、特种用途林地3624m2(5.4360亩)。

根据峨眉山市违建办提供违建拆除名单和鉴定意见进行对比:谢某某、张某某在黑水、桅杆村的已拆除的违建农房共9栋,共占用商品林地1446m2,共占公益林地1059m2。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峨眉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增强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在审理本案时,峨眉山景区违法占用林地建房的乱象高发,村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该案审结后,对峨眉山景区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的行为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震慑。

 

案例6:从严打击危害景区植被犯罪 构筑司法绿色防线

——万某某、童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万某某、童某某将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核桃坝树木砍伐后,将土地翻耕后种植药材。二人先后雇请了两台挖掘机,到现场将部分林地和被砍倒的林木进行翻耕和填埋,直至次月被峨眉山市林管所工作人员发现制止。本案被砍伐林地为特种用途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一级,林类别为国家一级重点公益林。经鉴定林木砍伐总面积5.35公顷(80.25亩),被伐林木总蓄积420.7445立方米,总材积239.8242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万某某、童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二人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二人在审理中自动缴纳了部分生态修复费用,还补种了部分树苗,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判处二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6978元。

【典型意义】

峨眉山系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5A景区,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为峨眉山景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理念,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万某某、童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破坏生态资源,滥伐林木,损害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予以判决,以司法审判护航绿水青山。该案的公开审理,有利于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该案后,峨眉山景区类未再发生大型危害森林事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