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毒品 珍爱生命
毒品一日不绝,
禁毒工作一日不止!
今天是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
让我们一起看看峨眉山市法院
近期审结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一起向毒品说“不”!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方式主要是通过微信“接单”、收取毒资。为了掩人耳目,徐某某假扮成外卖小哥,骑电瓶车向吸毒人员送毒品,甚至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峨眉山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在其住处抓获了假扮成外卖小哥正准备出门送毒品的徐某某,从徐某某身上查获毒品一袋,净重0.1克,并在徐某某住处挡获正在吸毒的尧某、彭某。
二、法官审理
经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对徐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不仅伤害自己、祸及家庭,还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